借這樣一個“音樂講堂”的機會,首先我來解釋一個關於西方“古典音樂”的概念。這個概念已經困擾與此相關的人們多年,每每在正式場合提出便引來會心而無奈的哂笑,似乎長期以來我們都沒能為自己如此全心投入的一種藝術門類找到一個合適的界定。
對某種音樂類型冠之以“嚴肅音樂”之名,應該是我們的創造,蓋因為“學究”們認為“古典音樂”之謂含義狹窄,不是一個準確的界定,而“經典音樂”似乎又可能把現當代作品排除在外。其實許多概念本身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往往是與之對應的概念方能襯出它的準確與否。比如“嚴肅音樂”相對應的可能是“不嚴肅音樂”,這就對其本來的對應物“通俗音樂”或“流行音樂”太不公平了。更何況我們今天所謂的許多“嚴肅音樂”在其早期都是很通俗很流行的,比如巴洛克時期王公貴族圈子處處可見的“宴席音樂”(Tafel Music),在今天可能屬於最典雅之列。即便在今天,類似於維也納新年音樂會、柏林森林舞台、布雷根茨湖上歌劇、莫爾比什湖上輕歌劇節、聖瑪格萊滕采石場景觀歌劇或者倫敦的逍遙音樂會等,在節目內容上都屬於“嚴肅音樂”範疇,但它們在受眾心目中肯定是“通俗的”,年複一年地令全球人民趨之若鶩則證明它們也肯定是“流行的”。
我經常聽到專家學者們建議放棄“古典音樂”(Classical Music)這個概念,認為它的“特指性”不足以起到“泛指”的作用。我恰恰以為正是這些專家把“Classic era”(古典時期)、“Classical”(古典的)、“Classicism”(古典主義)諸概念混淆一處,才造成不必要的誤讀。我毫不諱言喜愛“古典”這個漢譯詞匯,“Classical”顯然帶有“貴族的譜係”和通過文獻記載得以流傳繼承的深層含義,而這一點正好是其他音樂類型並不具備的。所以,時至今日我仍然堅持使用“古典音樂”(Classical Music)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