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平[1]
從狹義的社會組織管理製度的內涵入手,指出我國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主要經曆了三個時間段的變化,表現為從放任、限製到規範;從分散、歸口到分類管理的轉變過程。社會組織管理製度的變化可以歸納為三個特點,即與時俱進、管理觀念和手段的成熟化、製度設計標準的多元化。我國社會組織管理製度變遷的背景則是改革傳統雙重管理製度的需求、公民意識的發展和社會團結基礎的變化,以及去中心化的新公共管理思潮的興起和發展。
廣義而言,社會組織管理製度涵蓋了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黨的政策和非正式製度等五大方麵內容的製度體係[2]。但大部分研究者視狹義的社會組織管理製度,即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的雙重管理體製——由登記管理部門民間組織管理局或民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為我國社會組織管理的一項基本製度。這一製度是我國在計劃經濟體製的大製度環境中對社會組織實行歸口管理的一種安排,後來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加以強化並實施至今。從社會的發展曆程來看,這項製度曾發揮過積極功能,如業務主管單位為所聯係的社會組織提供活動的場地、資金和公共權力支持,加強了黨政部門和社會的聯係等。隻是,雙重管理體製在製度設計時將社會組織與政府置於相互對立的位置上,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審批限製社會組織的準入,這實際上將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簡化成了一種政治把關和責任共擔的分權機製,製度設計的首要目標是減低政治風險與規避責任,社會組織的發展則被置於次要的位置上[3]。時過境遷,雙重管理製度已經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組織生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快速增長、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要求改革社會組織雙重管理製度,激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建設與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