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責任的基本內涵
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對國際責任的認識和判斷會有不同的結論。從國際關係的視角來說,國際責任可以分為國際社會中的國際責任和國際法中的國際責任;從國際關係的行為主體(國家)的視角來說,國際責任可以分為國內責任和國際責任。當然,再設定一些參照係,還會提出新的國際責任種類的劃分方法。
中國對外關係視域下的國際責任,並非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責任。國際法中的國際責任是指“當一個國家違反了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在國際法上應承擔的責任”。[1]我們所強調的國際責任,主要是從維護世界和平穩定大局中作為主權國家應該承擔的與自身實際狀況相適應的國際責任。這裏既有國際法的基本依據,也有公認國際關係準則的原則說明。國際法強調每一個主權國家在權利與義務關係上的完全平等。但是,國際社會同時公認,由於各國曆史文化傳統和自身發展水平的不同,承擔國際社會責任與義務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別。在同一規則下,大國能夠享有的權利,小國不一定能夠完全享有。因此,對國際責任的認識一定要充分考慮各種特殊情況,不能不顧現實的差異搞一刀切。由此可以認為:“國際社會某個成員根據自己的國家身份和角色,對外部世界在經濟、政治、法律、安全、道義等方麵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反映的是一個國家對外部世界所做的貢獻,是主權國家對國際社會和其他國家負責任的行為,遵守國際規範,維護國際準則,履行國際義務。”[2]
中國主張的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責任與西方國家特別美國宣傳的鼓勵中國成為國際社會中的“負責任的利益攸關方”的說法,有著本質的區別。“負責任的利益攸關方”是美國政治家、世界銀行行長羅伯特·佐利克的發明。2011年9月14日,佐利克在華盛頓大學發表演講時提出:“世界經濟已進入新的危險區,全球各國都應成為‘負責任的利益攸關方’,不僅關注本國境況,也應合作致力於建設未來健康的國際體係。”[3]這種說法的實質是讓像中國這樣的新興經濟體承擔美國經濟危機所帶來的責任,為美國等西方國家分擔風險和義務。如果按照這種說法,新興經濟體將成為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構建新的以自己為中心的國際秩序的支持力量。這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西方的責任論本質上是為了以所謂的責任來遏製中國的發展和崛起,要求中國承擔與自身實力不相符的責任來遏製中國的發展,維護西方的霸權地位。中國主張在國際社會中做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的責任,是與自身實力相匹配的責任。中國政府明確表示:“中國的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國家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得到顯著提升。但中國政府和領導人對麵臨的問題和挑戰是清醒的,堅持改革開放、走和平發展道路的決心是堅定的,對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充滿信心。中國一定會承擔更多的國際責任,這不僅是國際社會的期待,也符合中國的利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