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文明

第三節 國有農業經濟的租佃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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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在美索不達米亞曆史的任何時期都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國有農業經濟同樣在任何曆史時期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國有土地的耕種方式決定著國有農業經濟的生產方式,決定著國有農業經濟的性質。

一、國有土地類型

古巴比倫時期的國有土地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王室依附民耕種的土地,這類土地稱為貢賦田(biltu-land),最低層次的王室依附民得到的報酬通常隻是糧食和食物配給;另一類是國家根據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提供的服務而向其分配的土地,這類土地稱為服役田(ilku-land),為國家提供的服務可以是農業性質的,也可以是非農業性質的。這類土地又分為兩種:一種為供養田(sukussu-fields),另一種為持有田(sibtu-fields)。我們把第一類土地稱為貢賦田,因為其所有權在國家,由國家行政官員行使管理權,王室官員把它分配給王室依附民耕種,收獲物扣除生產成本以及留有小部分之後,大部分都要上繳給國家。租種這類土地的人稱為納貢人(na?i bilti)。根據《漢謨拉比法典》的規定(第36~38條),納貢人租種的這類土地以及田園房屋不得出售,不得轉讓給其妻子和兒女,也不能用作債務抵押。第二類服役田也稱為王室份地,具有采邑或封地的性質。享有王室份地之人都是為王室或國家提供各種服務之人,如國家的各級行政官員、商人塔木卡、納第圖女祭司、士兵裏都和巴衣魯、王宮衛兵、王室建築師、王室牧羊人和王室手工業者,等等。雖然服役田或王室份地是以為王室服務為條件的,一旦服務結束就不再享有王室份地,但實際上這類土地已經私有化了。除了裏都和巴衣魯這樣服軍役的士兵不能將其與軍事義務相關的田園房屋出售、轉讓和用作債務抵押(參見《漢謨拉比法典》第36~38條)外,納第圖女祭司、商人塔木卡以及其他服役人的田園房屋都可以出售,買主在購買這類田園房屋的同時,要履行附著在其上的相應義務(參見《漢謨拉比法典》第40條)。士兵不能出售、轉讓和抵押這類土地,顯然是由於服軍役的特殊性,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服軍役的特殊要求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