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文明

第四節 司法製度與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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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蘇美爾城邦時期

蘇美爾城邦時期的法律記錄被古代書吏們稱為“迪提拉”(ditilla),其字麵上的意思為“了結了的案子”或簡稱為“結案”。但並非所有被稱為“迪提拉”的文獻涉及的都是法律案件,也有一些隻是涉及婚姻、離婚、買賣及饋贈等契約的公證。從理論上講,至少到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國王負責全蘇美爾的法律和正義,但實際上法律掌握在眾多城邦的地方統治者恩西手中。在較早的法庭文案中,恩西的名字往往代表官方的簽名;後來恩西的名字與審理案件的法官的名字一同出現;再後來就隻有法官的名字而不見恩西的名字了。從現有的材料看,神廟在司法方麵的作用微乎其微,迄今尚未發現有“某某神廟的法官”之類的記載,神廟隻是當事人起誓的場所。但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神廟也可能任命自己的法官。

法庭通常由三至四名法官組成,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隻由一至二名法官組成。當時還沒有職業法官出現,在文獻中所列出的法官絕大多數是航海商人、傳令官、書吏、治安員、監督官、占卜官、行政長官、檔案員、神廟管理員、城市長老甚至恩西等。還有一些人被稱為“王家法官”,例如,在出自尼普爾的一份迪提拉文件中,有七名法官就被稱為“王家法官”,這可能表明,尼普爾存在一種特殊的法庭,可能係終審法庭。關於如何任命法官、其任職期限及報酬等方麵的情況,目前還不得而知。在迪提拉文件中還提到一種人,他們被稱為馬什吉姆(Mashkim),可能是一種法庭書記員,其職責是為法庭準備“提案”和監督法庭程序。他們的工作是有償的,例如,在一份文件中有這樣的記載:“為馬什吉姆所做的工作支付1 舍克勒銀和1隻小羊。”[111]

蘇美爾人的法庭程序大致如下:一個案件由當事的一方起訴,如果涉及國家利益,則由國家政府的管理部門起訴;之後把證據帶到法庭;通常有一些證人做證,也可能有“專家”或“高官”提供書麵材料或口頭證詞;隻有當法庭所要求的一方在神廟起過誓後,法庭才做出判決。通常由一至二位證人起誓,而不由當事人起誓,除非證人的證詞遭到當事人的否認。如果一方能提供確鑿的書麵材料證據,則免於起誓。判決通常由這樣簡潔的語言表達:“它(爭執的物品、財產或奴隸)被證明屬於某某(勝方)”,或者是“某某(勝方)可以合理地占有它(爭執的財產或奴隸)”,又或者是“某某(敗方)必須賠償”等。有時如果需要——但並非總如此——還會指出判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