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一、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政策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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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曆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麵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曆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傳統禮儀與節慶等民俗、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國家曆來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2004年8月,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國內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目前已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古籍保護條例》正在研究製定過程中。

《文物保護法》是中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層級最高、涉及麵最廣的一部法律。該法律對文化遺產保護做了一係列的規定:文化遺產受國家保護;政府設立專門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政府要確保文化遺產的安全;基本建設和旅遊發展的具體項目和活動,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壞;政府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建立“文物保護單位”製度,為古建築等古跡提供法律保護;老城、老街區、老村鎮也是文化遺產,政府也應負責保護;政府製定城市和農村發展規劃,應當把保護文化遺產的規定作為規劃的一部分內容;對古建築等古跡進行修繕,不能改變它們的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