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二、我國公共文化政策法規體係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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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總體格局相比,文化法製建設相對滯後,公共文化法製建設尤其薄弱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目標。在2011年3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吳邦國委員長宣布,我國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到2010年年底,我國已經製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與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然而,目前我國的文化法製建設明顯滯後。即便在廣義的“文化”範疇內,效力級別屬於國家法律的也隻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寥寥幾種。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章在“大文化”的範疇內大約有30多件,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外,大多是有關出版、演出、廣播、電視、互聯網、著作權等方麵的,與公共文化相關度不高。至於專門規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運行的國家法律、法規,目前尚屬空白;地方性法規雖有,但為數不多。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公共文化事業還處於主要依靠部門規章、團體和行業規定行事的層次,還沒有走上法製化軌道。加快文化立法,特別是加快公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製化水平,是未來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

(二)公共文化涉及的各領域的政策法規建設發展不平衡

總體而言,公共圖書館領域相對完善,博物館次之,文化館(站)最為薄弱。目前,公共圖書館領域政策法規體係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公共圖書館法》是國家法律,立法進程於2008年啟動,目前製定工作在正常推進。地方性公共圖書館法規和規章已經有十多件。公共圖書館的設施建設、公眾服務、行業自律都已經有了基本的規範,業務工作和數字化建設的標準規範已經出台了一批。博物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開始出現,但數量還有限,僅見於北京市。作為國務院行政規章的《博物館條例》,以及部門規章《博物館建設標準》等都在研究、製定過程中。地方性的博物館服務標準已在一些地區開始試行,如北京市文物局於2011年開始試行《北京地區博物館接待服務標準及工作流程(試行)》,安徽省文物局於2012年開始試行《安徽省博物館服務標準(試行)》等。從目前的態勢看,博物館領域的法製建設近年來會有突破。文化館領域目前最高層級的管理規範是1992年文化部發布的《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屬國務院部門規章,今天看,其內容已經基本過時,目前正在修訂過程中。文化館方麵的地方政府規章數量不多,僅見《浙江省文化館管理辦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設施建設,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2年出台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管理規範目前最高層級的是2009年文化部發布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有關文化館的服務規範,目前隻有少數幾種層級較低的地方性政府部門規章,如安徽省文化廳發布的《安徽省文化館服務標準(試行)》等。文化館的業務規範、數字化建設標準目前基本上是空白。未來公共文化主要部門建設、運行、服務的政策法規建設,重點應是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