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的內涵及價值取向
什麽是績效評估?即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數理統計、運籌學等原理和特定的指標體係,對評估對象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或服務業績作出的綜合評價。[1]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估屬於公共部門績效評估,是以服務質量和社會公眾基本文化需求的滿足為第一評價標準,同時蘊含了公共責任等管理理念。由於公共部門的政治性、公共性、複雜性等特點,與工業組織績效評估相比較,公共部門績效評估具有更強的複雜性、艱難性、艱巨性,公共部門績效評估麵臨種種困境,已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難題之一。
延伸閱讀9-5
公共部門績效評估興起的背景
績效評估真正運用到公共部門管理中來,是始於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績效預算製度。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普遍開展的政府改革——有人把這場改革稱為“新公共管理運動”——使績效評估在公共部門管理中得到了廣泛應用。[2]在英、美的帶動示範下,新西蘭、澳大利亞、荷蘭、挪威、芬蘭、丹麥、加拿大等國家都借鑒並實施了公共組織績效評估。亞洲是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等國家和地區先後引入類似公共組織績效評估的“政策評價”“製度評估”以及公眾對文化藝術服務數量與質量的意見調查等活動。從整體上來看,績效評估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已形成製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的發展趨勢。其中“製度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建立和健全專業的績效評估機構。既有政府自身設立的評估組織,也有非政府組織的評估機構。另一方麵,績效評估成為對政府機構的法定要求。譬如美國、荷蘭等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政府部門進行績效評估;而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則主要以管理規範的形式,使組織績效評估成為重大改革方案的組成部分。“規範化”主要表現為績效評估的內容規範化、程序規範化和評估結果利用的規範化。而其“科學化”則主要表現為逐步建立、健全了包括政府績效的評估原則、評估指標體係、評估模型、評估依據、評估技術和方法、評估程序等在內的比較完整有效、切實可行的政府績效評估的理論、方法與實踐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