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提出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出台
以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為主要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基本國策,可追溯至1982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憲法》中關於文化的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曆史文化遺產。”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上述兩個條款,是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基本依據。近年來我國密集出台多項政策,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獲得高度重視,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設**。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國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業,並鼓勵它們增強自身發展活力”,“堅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各類群眾文化”。這時,雖尚未出現“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字樣,但是,已經初步表達了國家發展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取向。
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建議》第一次出現了“加大政府對文化事業的投入,逐步形成覆蓋全社會的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政策表述。在這一表述中,相對於較為抽象的“文化事業”,“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顯然是更為具體、清晰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