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項目與內容
二、標準實施
(一)本標準是國家頒布的指導性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國家指導標準,結合當地群眾需求、政府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製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標準,建立國家指導標準與地方實施標準相銜接的標準體係。
(二)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從2015年起開始實施,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和任務分工,製訂具體實施方案;各地根據國家指導標準以及本地製定的實施標準,明確具體的落實措施、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確保標準實施工作科學、規範、有序開展。標準以縣為基本單位推進落實。
(三)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按照標準科學測算所需經費,將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落實保障當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老少邊窮地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資金予以補助,同時,對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地區予以獎勵。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安排資金,麵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四)文化部、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標準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機製和績效評價機製,加強督促檢查。積極引入社會第三方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對公眾滿意度較差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對好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總結、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