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轉型時期,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利益衝突顯性化的問題會日益突出。公共部門在麵對複雜的利益糾紛時,必須容納和消解社會矛盾,變“堵”為“疏”,如,應將廣場舞納入製度化、規範化的渠道之中,為“老有所樂”提供載體,實現多元利益的有機協調。作為轉變公共服務理念、提升公共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樣本,將廣場文化活動納入製度設計和公共文化服務的軌道,尊重與回應了多元利益主體的訴求,是一種積極的嚐試。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廣場文化活動主要存在政府管理缺位問題,特別是缺少相關的製度設計,僅僅靠廣場規約難以有效達到群眾自治的效果。
一、以廣場舞為代表的廣場文化活動製度探索
從國家層麵上來看,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意見》(中辦發〔2015〕2號)明確提出“引導廣場文化活動健康、規範、有序開展”。2015年8月26日,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
從地方層麵上來看,作為製度設計的有益探索,浙江省紹興市出台了《關於加強市區廣場舞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並於2014年7月15日起試行。這是國內較早由政府做出的廣場舞管理規定。該實施意見明確實行“屬地政府牽頭、相關部門依法管理、社區和公園等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的三級聯動機製。各地政府負責製定區域內廣場舞管理實施細則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部門執行實施意見;公安部門會同環保等部門做好違法廣場舞活動的查處和執法工作;環保部門依法建立廣場舞音響噪聲監測技術標準,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巡查監測和執法工作;規劃部門做好廣場舞場地的匯總劃定工作;文明辦和文化、體育部門積極開展廣場舞比賽、廣場舞優秀團隊評比等活動。意見要求各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管委會采用疏堵結合、法理兼顧原則,在充分考慮和尊重市民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廣場舞活動的場地與時間,在劃定的廣場舞場地內設置相關公示牌。規劃部門從全局角度考慮場地之間的聯係,就近合並,適當減少廣場舞場地,提高公共空間利用率。按照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意見也對廣場舞的聲音明確了限製:以居住、文教為主的區域為一類區域,音量應控製在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為二類區域,音量控製在白天60分貝、夜間50分貝,確保不影響市民正常休息。此外,紹興市還將設立廣場舞違規活動及衝突舉報平台,公安、環保部門需第一時間聯合開展執法,並加強針對廣場舞活動的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