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本部各司局,國家圖書館,文化部全國公共文化發展中心:
為加強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規範科學發展,文化部製定了《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完善工作機製,提高工程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要求,結合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財政部組織實施的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劃等,承擔以下任務:
(一)優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的征集、建設與使用;
(二)推進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服務;
(三)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標準體係建設;
(五)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建設。
第三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類實施、規範服務、提高效能”的原則,建立文化部統籌協調,專家委員會谘詢指導,工程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配合實施的工作機製。
第四條 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文件要求,放開準入條件,通過政府采購、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資源建設、服務應用為重點,推動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的設備升級和機製創新,逐步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