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二節 流動文化服務標準的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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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文化服務的管理機構

流動文化服務的管理機構應包括組織機構、協調機構和執行機構。

1.組織機構

政府部門可建立相應的流動文化服務領導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流動文化服務工作的開展。領導機構可以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設在文廣新局。可以由體育局、旅遊局、團委、工會、婦聯等部門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2.協調機構

各地文廣新局負責本區域內流動文化服務項目的計劃、實施、協調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的工作。

3.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可以由文化館擔任,或成立流動文化服務中心。執行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①製訂全市流動文化服務活動規劃以及計劃;

②開展本級的流動文化服務;

③負責本區域文化走親,文化聯動,規定最低場次;

④協調、引導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⑤建設流動文化服務網絡平台;

⑥建立流動文化服務項目庫;

⑦對流動文化服務人員開展培訓;

⑧每年度統計本區域內流動文化活動情況,開展績效評估;

⑨組織優秀流動文化服務團隊和個人評定,並開展表彰活動;

⑩對全區域流動文化服務點統一標識;

⑾負責市本級流動文化服務點建設和管理;

⑿負責流動文化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

另外,上一級部門還應指導下一級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二、流動文化服務的管理

1.組織

流動文化服務機構應做好年度活動計劃和方案,方案內容包含活動項目、時間、地點、場地設置、人員要求、安全及應急預案等。

2.培訓

流動文化服務中心應定期開展培訓,包括服務基本理念、專業服務知識、相關技能、安全知識等內容培訓;縣級以上公共文化機構從業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5天。大型流動文化服務活動開展前,組織者應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