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誌願服務的相關概念
1.誌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
誌願服務是指公民個人基於道義、信念、良知、愛心和責任,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善心為他人、社區和社會提供的一種公益性服務。
2.文化誌願者
文化誌願者即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協助政府文化部門和公共文化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文化站、文化藝術中心、劇院、音樂廳等)為廣大群眾提供非營利性、非職業化的公共文化服務的人員。與普通誌願服務不同的是,文化誌願服務強調公益文化藝術服務,文化誌願服務是誌願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3.文化團體誌願者
文化團體誌願者是指經文化誌願服務組織登記,誌願為基層群眾文化發展繁榮提供無償服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組織。
4.文化誌願服務
文化誌願服務是指文化誌願者及其組織自願、無償地從事公共文化服務,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誌願服務行為。
二、文化誌願服務的性質
文化誌願服務是公共服務的一種類型。公共服務的提供包括政府主導供給、市場化供給和誌願性供給三種類型。近年來,人們不斷反思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狹窄二元思維——政府與市場,尋求新的協同機製來消減市場化帶來的負麵後果。其中,以誌願組織為代表的非營利組織成為備受關注的對象。人們發現,非營利組織並不僅是政府與市場二元範疇中的一個補充性配角,實際上,其能夠積極參加包括社區建設、地方自治、慈善服務等在內的公共服務提供過程,扮演著開創和整合社會資源的重要角色。
在公共服務提供機製上,政府部門主要依賴政府的命令機製(合法權威),私人部門主要依賴市場的價格機製(交互作用),而第三部門主要依賴社群的網絡機製(共同價值觀和信仰)。三部門內在特質的差異,決定了它們在公共服務提供上應該具有不同的分工麵向,需要構建彈性的合作關係(見表5-1)。需要指出的是,無論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能發揮多大的作用,政府都必須處於主動地位。誌願性服務隻是幫助人們表達他們的需要,但是並不能取代政府原來的服務角色。公共服務需要在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平衡責任的分擔,形成互利和互補的網絡信任關係,這樣,一個公私混合、功能互補的公共服務提供係統才能最終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