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驗收主體,成立專門的驗收機構
《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但法律中沒有規定驗收過程中有利害關係的人必須回避,如果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沒有參與驗收,那麽政府采購鏈條是不完整的。
實踐中,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隻負責招標采購工作,合同由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介入項目的驗收環節。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已成為“慣例”,采購人既是合同的主體和最終使用者,也是履約驗收的主體,這樣容易造成驗收流於形式或者被供應商主導。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的缺點:一是采購人缺少專業能力和專業設備,不能做到有效驗收;二是采購人既是規則的製定者又是實際使用者、驗收者,可以在編製預算時提高標準、虛增數量,履約時默許供應商高配低供,或減少供應數量,造成政府采購中的腐敗行為。
所以,政府采購的履約驗收應引入第三方,比如在資產管理部門設置專門的驗收機構,由驗收機構組織協調驗收工作,聘請專家驗收,根據不同驗收標的成立不同的驗收小組,在技術質量驗收環節選擇所需要的技術人員,避免驗收環節形成“真空”隱患,對履約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並存檔,以便為以後的查證提供真實數據。
第三方不代表采購人和供應商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驗收,並切實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這種方式一方麵可以保證驗收工作的準確和公平、公正;另一方麵可以實現采購、驗收、使用和付款四權分離,形成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的機製,杜絕違紀行為的發生,體現政府采購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