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創新研究.2018年全國師範大學國有資產管理研究會論文集

二、高校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環節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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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驗收主體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本文此後簡稱其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在這個規定中,“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采購人委托驗收方進行驗收,二是委托其采購的代理機構本身有驗收的責任。法律上對驗收主體的規定比較模糊,也沒有驗收細則,導致驗收主體不夠明確,驗收程序、標準不明確,未區分“運動員”和“裁判員”之間的關係,未製定采購人員和驗收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相互製衡製度。

(二)履約驗收觀念淡薄,驗收管理製度不健全

高校作為政府采購的特殊實踐者,采購工作的深度僅停留在采購的過程與細節上,對履約驗收環節沒有足夠的重視,重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合同的簽訂,輕履約驗收的現象普遍存在,采購工作質量得不到保證,使用單位的需求得不到滿足。

《政府采購法》對有關驗收做出明確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高校內部的驗收工作由不同部門負責,如使用單位、資產管理處負責儀器設備類、家具類等項目的驗收,圖書館負責圖書類項目的驗收,基建處、後勤管理處負責新建、修繕類項目的驗收等。在實際工作中學校相關管理部門並沒有依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比較有效、實用的驗收管理製度和辦法。即便製定了相應的管理製度,但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責分工不明確,更多的精力花費在部門與部門之間職責分工的爭議上,相互推卸責任,對驗收管理製度的建設和完善不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