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博物館法律製度待完善,管理機製尚不健全
《博物館管理辦法》《國家文物局、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博物館建設與發展的通知》《博物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製度文件是高校博物館運行的依據。《高等學校博物館管理條例》目前還沒有發布。在管理機製上,高校博物館日常業務由文物部門指導;行政關係隸屬於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內部沒有設立直接對口的管理單位。高校內部,一般也沒有直接的博物館管理部門。許多高校采用的是“二級單位負責博物館建設,資產賬務管理歸屬於資產部門,陳列開放歸屬於會展部門”的管理模式。
高校建設與發展博物館,應當摒棄等與靠的觀念。結合學校現有的博物館運行狀態,發展趨勢與要求,不同渠道的經費支持等實際情況,擬定未來三至五年或者更長時間的發展規劃。具體內容包括:博物館名稱的調整;博物館在校內的機構級別、管理模式;博物館的新建、修繕、環境改造事宜;文物修複、展品添置計劃與經費預算;自製標本的獎勵機製;博物館開放規模及成效。高校還要完善管理製度,製定切實可行的工作實施方案。學校層麵製定涵蓋博物館資產管理、文物修複、對外交流、人員培訓等多方麵內容的製度,各分館製定實施細則。
(二)文物及陳列品資產賬務管理需要不斷加強
根據2011年發布的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文物及陳列品作為固定資產獨立的一大類(第四大類),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
文物及陳列品價值總量不高,其在學校資產總量中所占比例小,對其價值的認定尚沒有引起資產部門的高度重視。在學校資產賬上,存在嚴重低估文物及陳列品價值,或是資產賬記錄不清楚的情況。主要的原因有:幾十年前采購的文物,當時按照交換價值驗收入庫,隨著時間推移,市場價值已是采購價值的數倍或數十倍,但賬麵價值並沒有調整;大部分動植物、地質標本是教師帶領學生野外實習采集的樣本,沒有計價;公司或個人贈予學校的陳列品,或者在學術交流時學校之間交換的標本等,沒有計價。受不同曆史時期賬務記錄的要求和管理水平的限製,有的賬務記錄不清晰並且一直沒有加以糾正。例如,資產名稱記為“文物一批”,資產明細未知,這就是一筆不清晰的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