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會計實務》要求,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①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②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國際、國內學者對無形資產也有很多定義,如巴魯克·列弗認為,無形資產是一種對未來收益沒有實物形態或非金融形態(股票或債券)的要求權。當這些要求權得到法律的保護後,就被稱為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版權)。布萊爾和沃曼認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商品生產或勞務提供過程中使用的非實物資產或企業控製的能夠帶來未來預期收益的非實物資產。蔡吉祥認為無形資產是無形固定資產的簡稱,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主要以知識形態存在的獨占經濟資源,它是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或優勢的固定資產。這種資產應用得當可創造收益。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秘密信息、特許經營權、商譽等。
根據以上的研究,我們可以定義,高校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可辨認非貨幣性的,並能為學校提供某種權利、創造較高附加值的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權、商標權、著作權、招生權、土地使用權、校名校譽權、特許經營權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