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文物類資產作為一類特殊資產進行管理
限於文物類資產在貨幣計量、價值變動、保護管理等方麵與固定資產十分不同,建議將文物類資產作為與固定資產並列的一類資產進行管理,以實物計量為主,貨幣計量為輔。以此為理論基礎,還需進行深入研究,抓住文物類資產的管理規律,積極探索更為科學的高校文物類資產管理方法,使製度規範切實可行。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全國現已查明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總量達到766722處(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數字),數目眾多,建議將不可移動文物納入製度規範加以管理,並引入名義價值計價。名義價值計價為將大量文物類資產納入財務核算提供了一個新方向。2010年以來,財政部陸續對《行政單位會計製度》《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等一係列製度進行了修訂。其中重要的製度創新之一,就是引入了名義價值計價(1元計價)方法,從而解決了文物類資產的價值計量難題。
(二)摸清家底清產核資,完善文物類資產管理製度
為了促進高校文物類資產的優化配置,合理使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及權益受損,高校應當查清國有資產“家底”,核實高校各部門占有和經營使用的文物類資產價值總量,界定產權、明確歸屬,把一切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並建立健全以責任製為核心的各項管理製度和管理監督體係。
為了鞏固財產清查、清產核資工作的成果,加強文物類資產的管理,發揮文物的作用,針對在文物類資產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高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製定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製度,以加強控製與管理。
建立健全文物庫房管理製度和安全檢查製度,防止文物丟失。建立館藏文物總賬、分類賬,並編目造卡。建立國家一、二級館藏文物的目錄和檔案,並報市文物局備案。設立專庫或者專櫃,由專人保管文物,每年對校內文物進行檢查,國家一、二級文物每半年檢查一次。文物如有損壞、丟失或其他原因減少,必須及時報告市文物局,修複文物須報市文物局批準,修複前後的全部檔案資料應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