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文學”是一個文學類型的概念。“翻譯文學”的概念的成立與文學類型的劃分方式有著密切的關係。
文學類型多種多樣,類型的不同取決於劃分的依據、標準和方法的不同。假如將這些形形色色的文學劃分的方式方法加以綜合分析,就會發現其中有兩種基本的劃分方式:一種是“例舉式”的劃分;一種是充分的、或稱“完全式”的劃分。當根據某種標準劃分文學類型時,所分出的文學類型實際上是難以窮盡的,隻是舉例式的羅列。這種劃分就是“例舉式”的劃分,如根據文學的題材、主題劃分文學類型時,由於題材與主題是無限的,因而題材主題的類型也是無限的。我們可以舉出曆史小說、武俠小說、言情小說、神魔小說、科幻小說等不同的題材類型,也可以舉出複仇文學、荒誕文學、女權主義文學等不同的主題類型,但我們難以臚列出所有題材類型與主題類型的文學,而隻能做到“例舉”。另一種情況則是,有的文學類型雖然可以完全臚列,但數量過大,如根據某種語言種類來劃分類型時,可以劃分為英語文學、法語文學、西班牙語文學、漢語文學等;但由於世界上的語言有兩千多種,而有多少語言幾乎就等於有多少不同的文學,這種劃分雖然可以窮盡,卻因過於繁雜而缺乏文學類型的概念所應有的概括性,因此我們在談到這些文學類型時,往往也隻是例舉。
當我們根據某種標準劃分文學類型時,所分出的文學類型是有限的,可以“充類至盡”,這就是充分的、完全式的文學類型劃分。例如:
從地域和空間角度,可以劃分為歐洲文學、美洲文學、亞洲文學、非洲文學等;
從時間演進的角度,可以劃分為古典文學、現代文學、當代文學等;
從文學思潮史的角度,可以劃分為人道主義文學、古典主義文學、浪漫主義文學、現實主義文學、自然主義文學、現代主義文學、後現代主義文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