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夢[1]
摘要:授權立法作為現代法治國家立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源自分權學說和製衡理論。明確授權立法的理論基礎問題是深入研究中國授權立法相關問題的前提。中國的立法曆史、現狀與法律實踐有著自己的特殊性,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語境中,有必要回顧中國授權立法的發展曆程。授權立法經過初始、發展和完善三個階段的發展曆程之後逐步走向全麵規範化。審視和發現授權立法存在的實體性問題和程序性問題,借鑒域外授權立法的相關經驗,從法律規範、立法技術、監督機製和立法評估等方麵找尋適合中國國情的授權立法製度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立法製度 授權立法 授權範圍 授權監督
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中國立法實現著數量激增和質量飛躍的雙重目標。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征程中,針對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和滯後性的特點,如何麵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解決不同地區發展過程中的差異問題,需要借助授權立法的力量。授權立法能夠及時、專業並準確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製和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滯後性的特點,同時又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傳承性,節約法律成本。鑒於此,本文將探究授權立法的理論基礎,繼而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授權立法的發展曆程,剖析授權立法存在的問題,通過對比不同國家授權立法的現狀,借鑒吸收相關經驗,進一步尋找授權立法的完善路徑。
一、授權立法的理論基礎
明確授權立法的含義和範圍,是深入研究授權立法相關問題的前置條件。授權立法,又叫委任立法,“指行政機關根據議(國)會的授權製定普遍性的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它又被稱為次級立法,而議會立法則被稱為一級立法。在有的國家中,行政機關以外的機關、團體根據法律授權也享有委任立法權。”由此定義可以看出,授權立法既包括立法權的授予,也包括權力的授予。[2]立法權的授予和權力的授予的前提是受權主體本身沒有立法權,通過授權獲得立法權。例如,“現代立法機關常常把一些立法職能授予政府的行政機關、授予一個局或專業委員會,或授予國家最高行政官。此外,立法機關還可能將某些立法任務授予司法機關。”[3]這些受權主體本身沒有相關事項的立法權,通過立法機關的授權才取得對具體事項的立法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