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黎和約》訂立後12天,剛剛繼位不久的沙皇亞曆山大二世在接見莫斯科貴族代表時說,與其等待農民自下而上地來解放自己,不如自上而下地來進行改革。1857年1月,沙皇親自主持召開了農民事務秘密委員會,討論如何按照地主的利益擬定解放農民的方案。各州地主提了幾十種不同的方案。圍繞解放農奴時帶不帶土地的問題,土地貧瘠的非黑土地區的地主們主張帶土地解放農奴,由農奴交付巨款贖買,他們好得到一大筆贖金。而黑土地帶的地主則希望解放農奴時不帶土地,或隻許贖取少量土地,地主可以掌握更多的肥沃土地,經營資本主義農業;農民無地或少地,可迫使他們到地主的農場中當雇工。廣大農民不但要求解放,而且要求無償分到土地,革命民主主義者支持他們的要求。
因為貴族地主們意見分歧,秘密委員會工作幾年仍無結果,而農民暴動越來越多。1861年初,亞曆山大二世要求加速製定改革法令。他在國務會議上說:“繼續拖延隻會更加引起災禍,隻會對整個國家,特別是對地主造成有害的、災難性的後果。”1861年俄曆2月19日(公曆3月3日),亞曆山大二世正式批準了改革法令,並簽署了廢除農奴製的特別文告。2月19日法令包括《關於脫離農奴依附關係的農民的一般法令》等共17個文件。規定在一個時期內分階段地解放歐俄部分的地主農奴(包括大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和立陶宛)。法令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麵:
農奴人身得到解放。他們可以自由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有權擁有動產和不動產,可以自由轉換職業,從事工商業活動,並以自己的名字簽訂契約等。
農民在獲得人身解放的同時,可贖取一塊份地和宅旁園地,有永久使用權(在法律上仍屬地主的財產)。在仍然保存村社的地區,贖地和簽約由村社和地主而不是由農民和地主之間交涉,農民所得份地,村社要定期重新分配。在訂立贖地契約前(法令未規定贖地期限,直到1881年才規定農民必須贖地),農民對地主仍有“暫時義務”,交租和服役依舊。宅旁園地可隨時贖取,贖取份地須得地主同意後訂契約。贖金數額按該地區每年代役租的金額多少來計算,把它作為6%的年利率求出得數。如果過去這塊份地每年的代役租為10盧布,那麽贖金便是10÷6%,即166.66盧布。這比當時的地價還高,實際上包括了人身自由的贖金。農民在贖地時一次先付贖金的20%~25%,其餘由國家銀行墊付,農民在49年內連利償還(到1905年農民繳贖金共達2億盧布)。份地數額多少,各地不一,政府隻規定最高和最低定額,具體麵積由地主決定(後來全俄平均為3.4俄畝)。如農民現有份地超過當地定額標準,地主割去超過部分,低於最低額則不補。在實行中地主總是利用各種手段割去農民份地中的最肥沃部分。“割地”麵積平均占改革前農民份地的18%,在中央黑土地帶、南俄、伏爾加河中下遊等肥沃地區則更多,約達20%~40%,有的州甚至占一半。非黑土地帶“割地”較少,平均占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