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形式是指企業財產及其社會化大生產的組織狀態,它表明一個企業的財產構成、內部分工協作與外部社會經濟聯係的方式。
創業者對新企業組織形式的確定,是新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法律基礎。一家新創企業可以選擇的組織形式有多種,主要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製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組織形式沒有好壞之分,對創業者而言,要掌握不同組織形式的優勢與劣勢,以確定新企業的組織形式。一個新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但創業者無論選擇何種組織形式,均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新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對不同組織形式優勢與劣勢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決定選擇適合新企業的組織形式。
(一)個人獨資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1]
2.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2]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企業實體,其設立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在場所、資金、人員等方麵的條件;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不分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5)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的管理;
(6)個人獨資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設立條件較寬鬆,設立程序較簡便,進入或者退出市場也較靈活。
3.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