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控製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社會學家艾德華·A·羅斯於1901年在《社會控製》一書中提出來的。廣義的社會控製泛指社會控製主體根據社會規範對一切社會控製客體社會行為的控製。狹義的社會控製特指社會控製主體對某些有越軌行為者的控製。本節取廣義的社會控製概念。
社會控製的主要目的不是消極地限製個體或團體的社會行為和思想,而是積極地引導、協調個人、組織、國家、社會整體之間的和諧,以促進社會的持續、穩定和協調發展。“社會控製發生在所有階段的社會。在家庭裏,我們被社會化要順從父母,隻因為他們是我們的父母。同輩團體讓我們了解非正式的標準,比如服裝習慣規範著成員的行為舉止。大學則擬定期待學生遵守的校規。在官僚組織裏,員工得麵對一套正式的規定與規章係統。最後,每一個社會的政府合法化並強化各種社會規範。”[12]所以,社會控製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曆史時期都存在的普遍現象。
社會控製的類型主要包括內部社會控製和外部社會控製。內部社會控製指通過社會化過程,使社會規範、社會價值內化於個人的內在信念。外部社會控製是通過社會製裁的運用所形成的外部壓力,使社會成員不得不遵守社會規範和價值,從而做出合乎社會需求的行動。外部社會控製根據社會約束的正式與否又可以分為非正式社會控製和正式社會控製兩種。非正式社會控製包括由初級群體、社會組織、傳媒等組織或普通人實施非正式的社會控製;正式社會控製是由具有公權力的單位或個人(如警察、法官等)執行的社會控製。“正式社會控製是在社會化和非正式獎懲無法帶來預期行為時的最後憑借手段。”[13]
傳媒既是社會控製的客體,又是社會控製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