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言
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
——[德]馬克思
案例
汪某係上海某重點高校2007屆應屆畢業生,信息技術應用專業本科,工學學士,同時擁有第二學位英語專業的學士學位,英語通過國家六級考試,獲上海市緊缺人才培訓工程英語高級口譯崗位資格證書。2007年10月,在世界夏季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和開幕式場務部任美方翻譯。2007年12月15日,上海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通過上海西南片區五校“名校名企優才”聯合招聘會進行招聘,並確定了招聘條件,經過麵試和筆試等程序確定錄用汪某,並向其發出錄用信,明確具體職位為翻譯,年收入不低於6萬元,報到時間為2007年12月24日。報到當天,公司和汪某簽訂有學校見證的三方就業協議,明確其年收入為6萬元,並簽訂為期3年的書麵勞動合同,試用期為4個月。2008年2月2日,公司出具《辭退員工通知書》,稱汪某“由於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同時部門內及項目組對其的整體反映均較差,團隊合作精神缺乏,因此公司認為汪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決定即日解除勞動關係”。
汪某認為公司係違反法律解除合同,委托律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恢複勞動關係,並支付恢複勞動關係期間的勞動工資報酬。日前,本案已審結,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全部請求事項。
一、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協調的表現。勞動爭議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聯係在一起,不妥善處理這些爭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勢必影響勞動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進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在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中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加以保護,以便其生產、生活的正常運行。因此勞動爭議要求合法、公正、及時處理,以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激化,產生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