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庫裏是奴隸主給與奴隸的一份財產,這份財產可以是一塊土地,也可以是其他的財產。這些財產在奴隸活著時候可以一直使用,死後交回。在奴隸使用這份彼庫裏時當然要向自己的主人交納一定的收成或利潤,即擁有彼庫裏的奴隸要從商業貿易、手工業、租佃等的收入中付給其主人一份報酬,這種報酬叫作曼達吐(mandattu)或馬達吐(madattu)。有自己的作坊的奴隸,他們給主人的彼庫裏的報酬會更多。如一個織工因為給一個神廟織布,每月從這個神廟獲得2舍克勒銀子作為工錢(見丹達馬耶夫書,381頁),而他給主人的報酬就是總數的一半(見CYR 352)。
此外,奴隸還因此而要交納一種人身租。在新巴比倫時期,人身租大約是一年12舍克勒白銀,在波斯帝國時期,也大約是這個數目。在兩河流域地區,給奴隸以彼庫裏的情況,從新巴比倫王國時期就已經有了,甚至在亞述帝國時期就已經有了。到波斯帝國時期仍繼續使用,因為用這種方式剝削奴隸比較省事省力,還可能剝削得更多。在羅馬帝國時期,這種剝削方式的出現,說明了奴隸製的衰落。在兩河流域,這種方式的使用,也是如此。因為奴隸製在這裏已經存在了將近三千年。
據公元前519年的Dar 97,屬於洗滌匠後代馬爾都克—埃提爾之子,貝爾—卡西爾的5明那銀子,和屬於埃吉貝的後代馬爾都克—納西爾—阿普利的奴隸努布—阿加努的5明那銀子,他們做了共同投資。
Camb 161說:辛—塔布尼的後代穆舍吉布之子伊提—納布—巴拉吐欠埃吉貝的後代納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馬爾都克—巴拉吐的奴隸涅爾伽爾—利初阿30又1/8舍克勒合金。他必須在abu月歸還本金。
Camb 285說:埃吉貝的後代納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馬爾都克—巴拉吐的奴隸涅爾伽爾—利初阿欠努爾—辛德後代卡西爾之子貝爾—伊丁11明那銀子。月息每明那1舍克勒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