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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新聞策劃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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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策劃的幾個層次

學界對“新聞策劃”一詞曾有過爭議,主要是就“新聞事件策劃”引發的。非議者認為:按照新聞理論觀點,新聞是新近發生的事實報道,媒體如何報道這一事實可以謀劃,而新聞本身無法策劃,這是由事實的非隨意性決定的,人為製造出適合於媒體報道事件的策劃,屬於公共關係活動行為而非新聞。新聞報道隻可強調通過選題規劃,設計報道進程、時機與規模,選擇獲取信息的方式與報道呈現的形式等具體的業務手段,因此應當叫新聞業務策劃才正確。倘若先有“製造”行為後有事實的出現,與新聞事實的客觀性是背道而馳的。新聞機構雖然具有較強的能動性,但這種能動性不是體現為某一具體的社會角色的直接扮演者,而是已經發生或存在的新聞信息的發現、收集、組織報道者,主觀因素介入的策劃容易影響新聞事件的公正性、客觀性。如果事實在先新聞在後的順序可以根據需要人為顛倒,新聞的認定標準就變得模糊。

肯定者則認為,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新聞機構除了承擔政治思想的宣傳與議題設置職能外,還可承擔維護自身組織的職能,從事一些同新聞機構的性質基本吻合的社會活動策劃,即新聞事件策劃,並且,新聞事件策劃的目的是要以報道來影響輿論。因此,新聞事件策劃本身也包含著報道策劃的因素。從新聞實踐的需要出發,問題的關鍵並不是新聞事件策劃行為是否合理,而是為新聞事件策劃設置什麽樣的理性價值判斷體係。當然,新聞事件策劃不是違背事物本身發展的規律,無中生有地去製造新聞,而是對在萌芽中或發展中的客觀事物的一種因勢利導,它或者抓住了事物發展的重要時機,或者順應了社會的意誌和願望,由采編人員主觀能動性的充分發揮改變或創造了外在條件,引起了事物由量到質的變化,由隱性向顯性狀態轉變,就成為了值得報道的新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