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9月2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報業的發展與繁榮,規範報紙出版活動,加強報紙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紙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報紙由依法設立的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報紙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報紙,是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以新聞與時事評論為主要內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頁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報紙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並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報社。法人出版報紙不設立報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視為報紙出版單位。
第三條 報紙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和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原則,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營造良好氛圍,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報紙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製定並實施全國報紙出版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建立健全報紙出版質量綜合評估製度、報紙年度核驗製度以及報紙出版退出機製等監督管理製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報紙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報紙出版單位負責報紙的編輯、出版等報紙出版活動。
報紙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報紙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