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3日·國家技術監督局·GB/T 15834—1995)
本標準從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從實施之日起,原《標點符號用法》即行廢止。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標點符號的名稱、形式和用法。本標準對漢語書寫規範有重要的輔助作用。
本標準適用於漢語書麵語。外語界和科技界也參考使用。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句子 sentence
前後都有停頓,並帶有一定的句調,表示相對完整意義的語言單位。
陳述句 declarative sentence
用來說明事實的句子
祈使句 imperative sentence
用來要求聽話人做某件事情的句子。
疑問句 interrogative sentence
用來提出問題的句子。
感歎句 exclamotory sentence
用來抒發某種強烈感情的句子。
複句、分句 complex sentence,clause
意思上有密切聯係的小句子組織在一起構成一個大句子。這樣的大句子叫複句,複句中的每個小句子叫分句。
詞語 expression
詞和短語(詞組)。詞,即最小的能獨立運用的語言單位。短語,即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按一定的語法規則組成的表達一定意義的語言單位,也叫詞組。
3 基本規則
3.1 標點符號是輔助文字記錄語言的符號,是書麵語的有機組成部分,用來表示停頓、語氣以及詞語的性質和作用。
3.2 常用的標點符號有16種,分點號和標點兩大類。
點號的作用在於點斷,主要表示說話時的停頓和語氣。點號又分為句末點號和句內點號。句末點號用在句末,有句號、問號、歎號3種,表示句末的停頓,同時表示句子的語氣。句內點號用在句內,有逗號、頓號、分號、冒號4種,表示句內的各種不同性質的停頓。
標點的作用在於標明,主要標明語句的性質和作用。常用的標點有9種,即:引號、括號、破折號、省略號、著重號、連接號、間隔號、書名號和專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