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人的人際和諧心理——揭示中國人心理與文化的行為機製

一、弘揚傳統和諧文化,發揮和諧育德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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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的目的,從大的範圍來講,在於通過內外部諸要素的整體和諧互動,幫助個體實現“天人之和”“人際之和”以及“個體的身心內外之和”,進而促進個體逐漸生成“身心和諧發展的人格特質”,最終使個體的身心素質獲得和諧發展,成為一個身心健全的人。[22]中國傳統的“和”文化內涵豐富,意蘊深遠,以“和”育德的思想也源遠流長。自從先哲們將“和”的含義由味和、樂和的初始之義引入天地和、人際和的哲學與倫理學範疇後,“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就具備了國家治理、政治教化的功能意義以及賦予了個人德行修養的內涵。尤其是在儒家注重倫理道德思想的推動下,“和”成為“至德”,是個人的重要德行之一,具有重要的德化功能。早在《尚書·堯典》中,堯就提出了“協和萬邦”的和諧政治目標,“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周禮·地官·大司徒》提出了教民的六項道德標準:“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它將“和”視為人的六項美德之一。春秋早期,管子提出“畜之以道,養之以德。畜之以道,則民和;養之以德,則民合。和合故能習,習故能偕,偕習以悉,莫之能傷也”(《管子·幼官》)。他認為,統治者憑借道德畜養民眾,按照萬物和民眾的本性來管理社會,那麽,民眾的和睦團結、齊心協力可以使國家立於不敗之地。春秋時期,道家強調“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萬物是道通過陰陽二氣互動達到和諧狀態時所生成的,道家強調“和”的重要生化作用。儒家則將“和”納入人際交往的倫理道德範疇,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將“和同之辨”作為區分“君子”與“小人”的道德標準;並且提出了“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以“和”作為“禮”的目的,使等級調和,減少對立,防止衝突。[23]《中庸》中說:“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它認為,“和”是天下最普遍的準則,將“中和”視為世界萬物穩定發展的原因。孟子在《孟子·公孫醜下》中指出:“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它將“人和”位於天時與地利之上,突出強調了人際關係和諧的重要價值與作用。荀子在《荀子·王製》中指出,“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以及“上不失天時,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廢”。荀子認為做到了“和”,就達到了“強”,就可以“勝物”,然後能夠確保“百事不廢”。漢代董仲舒則明確提出,“和”不僅是君子的個人美德,更是天地之間最高、最大的一種德行。《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載:“中者,天地之所終始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是故,“德莫大於和……和者,天之功也,舉天地之道而美於和”。從古代思想家的主張和典籍的論述中可知,“和”在中國傳統德育係統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與價值,在這種尚“和”文化的長期熏陶與影響下,中國人增強了以“和”修德的強製性與自覺性。而且,傳統“和”的思想與道德的屬性是高度契合的。因為,道德的基本內涵是人們在共同社會生活中,約定俗成的行為規範的綜合。它同樣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個人內部身心關係,並促進其和諧統一。“和”不僅是中國傳統倫理道德的基本屬性和曆史傳統,更是其建設和教育的根本價值取向。[24]因此,傳統的“和”文化也為德化育人提供了具體可行的資源與規範,在當代道德教育中弘揚“和”文化,培養各方麵和諧的人才或個體的和諧人格,都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與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