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人的人際和諧心理——揭示中國人心理與文化的行為機製

二、畏爭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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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之所以畏爭,多持爭論有害觀,可能潛意識裏受到中國傳統尚謙讓惡爭鬥思想的影響。稍通中國傳統文化的人都知道,《老子·第七十三章》所說的“天之道,不爭而善勝”的思想一向為中國傳統文化所推崇。《荀子·禮論》記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又說:“人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離,離則弱,弱則不能勝物。”(《荀子·王製》)顯然,荀子看到人的基本欲求是雷同的,但可以滿足的資源又有限,欲求沒有節製,資源又太少,自然引起爭奪,而爭奪則會引起亂、離、弱、窮等不利現象,反而降低人類自身的幸福感。因此,在生活中,中國人畏爭且經常掛在嘴邊的理由有:爭論無助於問題解決;爭論顯得沒修養、沒氣量;爭論既傷身又傷神,對自己身體不好;爭論會有損人際關係,造成人為緊張;爭論有利於第三者,易被他人利用等。這樣,中國人在行為上表現出能不爭則不爭,能讓則讓。

其次,中國古代社會是在血緣關係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每個村落內部,甚至臨近的幾個村落之間都有著或遠或近的血緣關係。這些關係是以家庭為中心的,若幹個家庭交錯重疊而構成的一個血親的關係網絡。在這種血緣關係基礎上形成的是熟人化的社會結構,人與人之間的熟人化特征決定了人們更願意通過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而不是到公堂上打官司。因此,傳統中國的社會結構對訴訟具有一種抑製的作用。大家是熟人,熟人就要講究情理,照顧麵子,這樣才能維持熟人之間長久的關係。而如果動輒到公堂上打官司,不僅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和諧關係會被破壞,而且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在當地的威信也會大打折扣。傳統熟人社會不同於現代陌生人社會,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環境基本上是陌生的,人們之間沒有麵子或情感的約束,即使在現代社會,熟人之間的官司所占據的比重依然是很少的。而且即使沒有血緣關係,商場上的兩個長期合作的夥伴也絕對不會動輒去打官司。所以,人們是否去訴訟往往要考慮各方麵的利益問題,進行全麵的考量,從而決定采取最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最後,由於中國古代各種法律製度不夠完善,人情高過法理,人治大於法治,導致“自古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受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包括現代社會的很多人都認為與人打官司是一件耗財耗力、勞民傷財的事,即便是贏得了官司,也怕會落得個“人財兩空”的結局,因而能不鬧到法庭上去就不鬧上去,能私下調解就私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