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樣化的需求,多元主體並存的狀態下,我們必須尋找新的管理方式。走向網絡治理無疑是一種可取的選擇。網絡治理模型不是層級的管理結構,而是各評估主體處於平等地位,相互之間沒有等級上的隸屬關係,完全根據需要和意願來進行合作,形成一種相互交織在一起的網絡治理結構。任何兩個評估主體或者兩個以上的評估主體都可以根據需要,相互合作。這種網絡結構不受時空的限製和約束,隻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評估主體之間就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完成評估。
一、在法律框架內運行
在網絡治理模型中,政府、學校和社會中介評估組織是在法律框架內運行的。在多元主體存在的情況下,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對每個評估主體的職責,以及權利與義務給予規定。在法律框架範圍內,政府、學校和社會中介評估組織都可以自由行事。這樣既能保證他們彼此不越權、不幹涉,又能保證他們有充足的自由空間,更好地發揮各自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把高等教育評估推向前進。
法製是現代社會製度構建的根基。對於現代政府製度建設而言,主要是依靠改善和健全政府組織法律規範和各公共管理領域的法律規範。我國正在“從一個以法律為工具的政府走向以法律為軌道的政府,從一個在法律之上的政府走向在法律統治下的政府。”[1]這種趨勢是可喜的,必將引領我國的法製化建設。高等教育評估也不例外,不僅要通過法律來保障高等教育評估的正當性,還應該通過法律來規範各評估主體的職責範圍,保證各評估主體能夠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事。
二、靈敏的、隨機的反應和合作
在網絡治理方式下,每個評估主體之間都是一種鬆散的合作關係。他們可以根據現實的需求和情況,及時地做出評估反應,可以靈活地尋找合作夥伴,對合作夥伴的選擇目的性強,針對性強。因為,這是在互願合作的基礎上建立的鬆散關係,一旦他們建立起這種夥伴關係,就能高效地開展評估工作,而避免工作中的互相推諉,執行成本高等弊病,這是等級管理方式所不能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