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兒童虐待(child maltreatment,child abuse and neglect)的研究開始於1962年Kemper等人發表的關於受虐待兒童的綜合征的文章。該綜合征是指兒童受虐出現的臨床症狀、體征。從此,對兒童虐待的研究也日漸增多,兒童虐待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學術界開展了一係列對兒童虐待的發生狀況、產生的影響以及危險因素等的研究。心理谘詢與治療也開始了針對受虐兒童的探索與幹預,並嚐試從臨床實踐經驗中總結兒童虐待經曆對兒童及其成年後的影響以及產生這些影響的原理與機製。
一、兒童虐待
世界衛生組織(1999)對兒童虐待定義如下:兒童虐待指對兒童有義務撫養、監管及有操縱權的人,做出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傷害的行為,包括各種形式的軀體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及對其進行經濟性剝削。
(一)兒童虐待的不同形式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是指一個撫養者對兒童實施的引起實際的身體傷害或有潛在傷害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用手或物體打兒童,踢、甩、扔、燒傷兒童等。
性虐待(sexual abuse)是指一個撫養者用兒童來滿足自己的性需求的行為,但是也通常包括非撫養者的這種行為。
心理虐待(psychological abuse)是指撫養者不能提供一個適當和支持性的環境,對兒童的情緒健康和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這類行為包括過度限製兒童的行動,誹謗、嘲笑、威脅和脅迫、歧視、拒絕以及其他非身體形式的敵意對待。
忽視(neglect)是指父母不能提供兒童在一個或更多的領域成長的條件,這些領域包括健康、教育、情緒發展、營養、保護和安全的居住條件。
但是事實上,不同形式的虐待常常不是獨立存在的,很多受虐待兒童同時承受不止一種形式的虐待。受身體虐待的孩子也有可能同時受到心理虐待,而受心理虐待的孩子也可能經受程度不同的忽視等,這些不同形式的虐待經曆在不同家庭中會有不同的組合,這種情況被稱為多重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