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國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專用教材 綜合素質.幼兒園部分

第二節 邏輯推理與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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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理

(一)推理的內涵

1.推理的概念與性質

推理就是由一個或幾個已知的判斷(前提),推導出一個未知結論的思維過程。推理的性質是“推理是由已知判斷引出新判斷的思維形式。”

2.推理的結構

推理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即前提和結論。

例如,“俗話說,一場秋雨一場寒,今天下了入秋的第一場雨,天氣要轉涼了。”

“俗話說,一場秋雨一場寒,今天下了入秋的第一場雨”是前提,“天氣要轉涼了”是結論。

3.推理的作用

(1)推理的認識作用。概念以某個事物為反映對象,判斷在概念的基礎上表達了主體對客觀事物的一定認識,而推理則使主體依據已有的認識獲得新的認識。推理是人獲得新知識的重要思維形式。

(2)推理的論證作用。認識不僅是認識者自己認識,也是認識者幫助別人認識。認識者要使自己的認識被別人理解接受,必須通過推理的邏輯性,使別人明白一個觀點,從而接受這個觀點。

(二)推理的種類

1.演繹推理

(1)演繹推理的概念。所謂演繹推理,就是從一般性的前提出發,通過推導,即“演繹”,得出具體陳述或個別結論的過程。

例如,經濟規律是客觀規律,客觀規律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所以,經濟規律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

(2)演繹推理的種類。演繹推理是推理形式中分類最為複雜的一種推理。演繹推理首先可以分為模態判斷推理和非模態判斷推理兩大類。非模態判斷推理依據前提的構成特征分為簡單判斷推理和複合判斷推理。簡單判斷推理依據前提構成特征分為直接推理、三段論推理和關係推理。複合判斷推理分為聯言、選言、假言和綜合判斷推理等。

(3)直言三段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