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鑒賞是鑒賞者(主體)通過觀摩、品味和評判書法作品(客體)而進行的一種審美活動,同其他藝術鑒賞一樣,也是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雙向活動。它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必須充分發揮鑒賞者的主觀能動性。每個人的興趣愛好不同,立場觀點不同,文藝修養和思想意識不同,加上時代、民族,甚至年齡、職業等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在書法鑒賞中必然會產生不同的感受和認識,對同一幅作品會產生不同的評判。因此,書法鑒賞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差異性和批判性。但這並不是說,書法鑒賞隻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一定的標準和尺度的。書法鑒賞隻有建立在相應的審美標準的基礎上,其鑒賞和評判才是正確的、有價值的。
書法鑒賞的標準隻能是相對的,它隨著時代審美風尚的改變而改變,隨著批評家立場、觀點的改變而改變,也隨著欣賞者審美情趣的改變而改變。以中和為美者,提倡溫柔敦厚的書風;以自然為美者,提倡樸拙古雅的書風。有人尚法,有人尚意。這種“鑒不圓通”的現象自古而然。
古代書論對書法審美標準已有諸多論述,如唐代張懷瓘在《玉堂禁經》中提出:“夫書第一用筆,第二識勢,第三裹束,三者兼備,然後為書。”並在《文字論》中提出:“深識書者,唯見神采,不見字形。”宋代的薑夔在《續書譜》中提出八條審美標準:“風神者,一須人品高,二須師法古,三須筆紙佳,四須險勁,五須高明,六須潤澤,七須向背得宜,八須時出新意。”清代王澍在《竹雲題跋》中則提出:“筋骨、血肉、精神、氣脈八者全具,而後可為人,書亦猶是。”在品格上,古人又分神、逸、妙、能、佳五品,來劃分書法作品的高低雅俗。綜上所述,技巧、功力和品格是書法鑒賞最基本的要素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