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解釋物質這個詞,最好是請教物理學,因為它研究各種物質的屬性。物理學告訴我們:“物質是所有一切(處於物體的形態)在空間中占有位置的東西。”但同時它又提出另一個與第一個不完全相同的定義,那就是:“物質是所有一切屬於我們感覺的東西。”[1]這些定義不完全相同,所以我們應該分析它們彼此之間存在什麽關係。
2.上麵我們已經知道了空間概念在心理上的起源,並且看到,人之所以能產生這個概念,僅僅是由於人把空間作為物質的反麵,即作為空虛的概念來跟物質對比起來,而空虛則是跟妨礙我們行動的物質相對立的那種不能妨礙我們行動的東西。因此,用物質所占有的空間來給物質下定義,就等於用它妨礙我們行動來給它下定義,即是說:“物質就是使我們的手足在其中受到妨礙的東西。”很明顯,這個物質的定義並不是從我們五個外部感覺器官的感覺而產生的,而是從肌肉運動的感覺產生的,我們把阻止肌肉運動的這種由外部來的、而不是由我們的意誌來的原因叫作物質。這樣在給物質下定義時,我們當然應當從它的範圍中去掉被它(物質)阻礙著產生運動的東西,去掉被它所抵抗的一種能使用力量的東西,應當去掉精神;因為我們正是謹以物質對精神力量的抵抗來為物質下定義的。
3.當我們采用了第二個定義—物質是所有一切屬於我們感覺的東西,我們也會得出同樣的結果。因為不從物質範圍內除去我們的感覺或其總和—意識,我們就不得不得出一個很荒謬的定義—物質是所有一切屬於物質的東西。如果我們認為意識僅是物質的屬性之一,情況也不會更佳,那時物質的定義就更奇怪了:物質就是屬於自己屬性之一的東西。可能我們應該把意識和我們的外部感覺分開並把物質確定為就是屬於我們五個外部感覺的東西。那麽我們必須承認意識是非物質的,否則就得出意識屬於五個外部感覺中的一個,或者,按照亞裏士多德的說法,區別者可能就是被區別者本身。穆勒說:“假如精神這個詞意味著什麽,那就是意味著感覺著的東西。”[2]但是,我們補充地說,假如精神的唯一的定義是說它是感覺著的實體,那麽就不可能把它放在被感覺者的領域內,感覺者常常出現在被感覺的領域之外。外部感覺本身不是別的,而是進入意識的門戶,並且以五個外部感覺來努力捉摸意識—也就等於努力把房子帶入它自己的門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