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研究:來自一個省的數據

一、高等教育投資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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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投資政策內容涉及政府財政投資政策、學生收費政策(含學生資助政策)、學校創收政策、學校融資政策、社會捐贈政策等諸多內容。河南省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內容,受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方麵的綜合影響,基本上以國家政策為藍本,但為使政策更能體現河南省的實際情況,以取得應有成效,河南省在個別方麵結合本省實際做了適當修改和補充。

(一)財政投資政策

“**”期間,河南省高等教育受到嚴重衝擊,各種基礎設施遭到嚴重破壞,高校基本上處於停辦狀態。1978年4月在北京召開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為河南省教育發展提供了契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對文化和人才的渴求使政府更加重視高等教育的恢複和發展。由於1978-1984年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在高等教育的財政投資方麵,河南省基本遵照執行了中央政策。

1978-1979年,我國國家財政預算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預算,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製安排和管理預算。教育經費作為國家財政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由原來國家統一列支,改為實行“‘條塊’結合中以‘塊’為主”的方針,即財政部根據教育部、計委提供的教育事業的發展計劃,按照定員定額的核算方法分別給地方、各部門核定教育經費,即“條塊”結合;然後根據財政部下達的經費指標,各級預算的編製和執行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政府有權結合自己的財力對高等教育經費進行統籌安排,即所謂以“塊”為主[1]。學校的基建費則由高校所直屬的上級國家部委按需要下撥。也就是說,在具體的撥款模式中,教育事業費按照“基數加發展”的模式撥款,基建費則按照實際需要撥款,教育事業費和基建費共同組成了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資。這種“條塊結合、塊塊為主”的教育財政體製是在國內局勢日趨穩定,經濟逐漸步入正常軌道的背景下實施的。中央為了降低財政管理費用,調動地方舉辦教育的積極性,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改變了以前的管理方式,把中央的適度統籌管理和地方的特殊性、積極和主動性結合了起來。然而,實質上,它還是沒有徹底擺脫中央管得過死、過嚴的弊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