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中“地方政府”主要指省級政府。研究省級政府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首先必須界定地方政府的高等教育財政責任,隻有厘清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才能明確省級政府的財政責任,也為判斷其有效性提供前提和依據。關於政府財政責任的研究較少,主要從“高等教育財政投入主體”、“地方政府財政責任”、“以省為對象的相關研究”三方麵進行綜述。
(一)關於高等教育財政投入主體的研究
從投入的角度看,大多數學者認為,高等教育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王善邁(2000)提出對高等教育的投資應該由政府、個人和社會來共同分擔。[1]柯佑祥(1999)認為學費在高教事業發展中隻能起彌補政府撥款不足的作用,不能代替政府撥款成為高校(民辦高校除外)的主要經費來源。[2]閔維方(2002)認為,從受益的角度來看,教育投資不僅可以帶來較高的社會收益,而且還具有較為顯著的外溢收益,所以政府應該對教育進行投資;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教育僅由市場提供,那麽由於受教育機會的不均而帶來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則會世代延續。[3]故而政府也有承擔教育投入的內在要求。2003年,原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也在其《李嵐清教育訪談錄》一書第三部分明確表示,發展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責任,高等教育經費主要靠政府投入,應逐步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教育成本分擔機製。
此後,隨著政府高等教育財政壓力的不斷增大,許多學者逐漸將注意力轉移到了各級政府間高等教育財政責任的界定上來。王善邁、袁連生、劉澤雲(2003)在《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製改革的進展、問題及對策》一文中,通過定性分析認為:政府應該起到教育投資的基礎作用和資源配置的主導作用,提出中央和省級政府應承擔更大的教育財政責任。[4]北京大學教育經濟研究所“努力建設中國公共教育財政體製”課題組(2003)也對此進行了研究,認為應重新界定政府的教育投入範圍,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間的責任分工。[5]朱錫平和陳英(2006)以受益範圍為依據,提出高等教育具有較強的地方性事務特征,由地方政府負責本地區高校的財政責任則相對合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財政責任的劃分不應以高校的行政隸屬關係為依據,而應以具體的高等教育事務特征來劃分。[6]曹淑江(2007)采用實證分析的方法,證實了中央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資對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投資具有替代效應,會影響地方政府對高等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提出中央政府的首要責任是解決地區之間教育非均衡發展的問題,促進實現教育機會的平等,把更多中央財政資金用於農村和貧困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高等教育的責任應該交給地方政府。[7]伍海泉等(2009)從教育收益區域性與外溢性的視角分析,認為教育收益具有天然的區域性和外溢性特點,提出了要強化地方責任,確立省級政府高等教育投資的主體地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