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一節 傳統大學的自治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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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世紀“學者行會”的自治鬥爭

公元11世紀,在西歐地中海經濟發展迅速的地方逐漸興起了一些自治城市,城中的商人和手工業者自行結成“行會”(universitas)以便能夠自主地管理並決定各自行業內部事務。12世紀的巴黎是一座繁榮而有序的城市,其在斯德島上的聖母院大教堂學校和塞納河左岸的聖熱納維耶夫教堂以教授神學而著稱於世。1180—1210年間,為追求知識和真理聚集在一起的學者或學生也建立了自己的行會,即“教師與學生聯合會”(universitas magistorum et discipulorum),也就是中世紀大學的前身。

中世紀大學的自治權主要是來自國王、教皇、主教或市鎮當局的特權,大學爭取特權的方式主要是罷課或離散,然而不管是因為大學享有知識發源地的美譽,或是出於其在城市中作為重要消費群體的地位,國王和教會通常都會對大學做出讓步。

語言和風俗的差異使大學人員與城市自由民之間的衝突時有發生,國王的士兵有時也會出於嫉妒學者們享有的免稅等特權而在大學周圍頻頻滋事。1200年,在一次流血事件之後,教師和學生以罷課和遷址相威脅向國王菲利普二世嚴正抗議,後者迫於壓力,賦予巴黎大學以“法院地特許權”,將各類與大學相關的司法事務交予教會處理,同時還承認了大學教師和學生享有的罷課權。這一依附於教會的司法地位使得教師和學生感受到自治和自由,當然這一做法更多地是出於對人身和物質安全的考慮,學者們更想得到的是學術事務的自治,包括人員錄用權,授課準許權[1]等,然而這些具有決定意義的權力卻一直掌握在巴黎主教及其督學的手中。這一時期巴黎地方教會濫用職權,要求學生繳費以獲得授課準許,引起了學生和教師的強烈不滿,他們向教皇英諾森三世提出申訴,1208年,曾經在巴黎學習過的英諾森三世要求地方教會無償頒發授課準許證,並將授課準許分為神學、藝術、法學和醫學四大類,這就形成了法國大學最早的四大學院。1215年,英諾森三世正式確認了“教師與學生聯合會”的合法地位,準許大學自行製定章程,標誌著巴黎大學的正式誕生。此後逐漸地,“教皇幫助大學擺脫了教會和世俗的地方政權的控製,……同時在某些地方將大學置於羅馬教廷的直接司法管理(之下)。”[2]1231年,教皇格裏高利九世頒布“科學之父”教諭(parens scientiarum),限製巴黎主教幹涉大學事務,允許能夠頒發授課許可證的學校都稱為“大學”(studia generalia),到1250年,巴黎大學的特權已經擴展到自主製定內部章程、人員選舉和司法豁免,大學教師還享有免除兵役、自用商品稅等特權,成為中世紀歐洲大學中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