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國家財政支持的150號計劃,即《高等教育與高校科研》計劃,其經費的98%用於支付實施機構因承擔公共服務而享受的補貼或者其工作人員的薪金。受150號計劃,即《高等教育與高校科研》計劃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的三大主要任務是:發現知識,傳授知識和指導學生就業。
首先,高等教育機構要能夠帶給絕大多數學生高水平的,且在國際上得到認可的文化知識和專業資格,我們公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還有國家幹部的培養都有賴於此。其次,此計劃的目的,在於通過培養科研人才、通過科研本身、以及通過與172號計劃,即《學科科學技術研究》計劃範疇內的科研機構的緊密合作,建立一個世界水平的法國科學技術研究的基準點。最後,高等教育機構要在促進學生就業的方麵扮演決定性的角色。如果說高等教育從原則上講是建立在知識的傳遞上,那麽使未來的畢業生為進入職業領域做好準備也是它的目的之一。
此計劃的主要實施機構是科學、文化和職業性質的公共機構(EPSCP)及一些獨立的或附屬的公共行政機構:高校和科研部監管下的獨立的工程師學校、正在納入大學體係的教師培訓學院、政治科學院、高等師範學校、在海外的法國學校、巴黎和尼斯的大學生生活研究觀察所和一些大機構。大學和一些管理機構構成了所謂的次要實施機構。這些實施機構的主要工具是與國家簽訂的目的合約。此合約四年更新一次,確定各方的目標和責任。一些聯合監督者對合同的實施全程監督。法國高等教育審核研究評估機構(AERES)的建立賦予了這新的關係合法性。授予實施機構的權利也就取決於上一合同實施期間所取得的成果。
國家2007年8月10日頒布了2007—1199號法令,規定了大學的權利和責任,提出了向自主化過渡的計劃,重新定義了監督方和高等教育機構的關係。該法令計劃在五年內擴大教育機構在所有大學的財政和人事方麵的權力,同時,此法令還使得在尊重大學的意願的前提下,使現在屬於國家的不動產的所有權移交給大學成為可能。計劃的15項活動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