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10日發布並實施《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製事業法人。《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製定是為了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機構都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製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章;
(3)審核批準證券的上市申請;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活動;
(5)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6)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會員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7)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信息;
(8)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
(二)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組織主要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察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總經理。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七人至十三人組成,分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至二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