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與關貿總協定
(一)從創始締約方到觀察員
中國是關貿總協定23個創始締約方之一。1947年10月30日,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同時還簽署了包含123個雙邊談判關稅減讓的協議書。1948年4月21日,中國簽署了《臨時適用議定書》,並於當年5月21日正式成為GATT的創始締約方。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0年3月6日,當時台灣地區相關領導人約見聯合國秘書長,決定退出總協定。次日,聯合國秘書長致函GATT執行秘書並向GATT締約各方作了通報,同意台灣地區退出,並於1950年5月5日生效。此後二十多年,除1965年締約方大會接受中國台灣地區派觀察員列席締約方大會外,中國與關貿總協定幾無往來。
1971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席位的第2758號決議。為遵從聯合國決議,關貿總協定於1971年11月26日終止了中國台灣地區的“觀察員”地位。1972年5月,中國成為聯合國貿發會議和關貿總協定下屬機構國際貿易中心的成員。由於對關貿總協定認識不夠,中國在當時實行的又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製度,加上“**”期間以階級鬥爭為中心的思想路線,中國沒有同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大會接觸。1982年11月,中國政府獲得觀察員身份並首次派團列席關貿總協定第38屆締約方大會。1983年,中國政府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紡織品委員會第三個多種纖維協議,並於1984年1月正式加入該協議,成為關貿總協定紡織品委員會的成員。1984年11月,作為觀察員,中國獲準出席關貿總協定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會議。此後,中國每年都列席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大會。
1986年7月10日,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團大使錢嘉東照會關貿總協定總幹事阿瑟·鄧克爾,正式提出中國政府關於恢複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地位的申請,自此拉開了長達15年複關入世的征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