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法律體係的範圍
除習慣國際法外,以《WTO協定》為主幹的《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是WTO法的最重要組成部分。該部分主要包括三項內容:第一,《WTO協定》及其附件,這是WTO法的最核心部分,將在下一個問題中專門討論;第二,相關的部長級宣言、決定和諒解;第三,各成員方的關稅減讓表。
另外,還有一些法律文件可以歸屬於WTO法的範疇。第一,基於WTO所具有的不斷自我發展和完善的機製,其成立之後各成員方所達成的新的協議當然屬於WTO法的範疇。第二,WTO的部長級會議及總理事會依據WTO的規定,對相關多邊貿易協議進行解釋形成的法律文件與WTO法具有相同的效力。第三,新成員加入時的議定書,明確規定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對WTO法律規則的細化,屬於WTO法的範疇。第四,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適用WTO規則作出的裁決,一定程度上形成了WTO的法理。
《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包括29個單獨的法律文件,25份以上的部長宣言、決定和諒解以及22 500頁的關稅減讓表。雖然法律文件種類繁多,但WTO法的國際條約的性質是毋庸置疑的。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是通過“一攬子”方式簽訂的,凡是加入WTO就必須承認所有WTO協定的約束力,享有權利承擔義務。[1]
二、WTO的基本法律框架
Legal Stucture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2]
(一)基礎性法律文件
《WTO協定》是烏拉圭回合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WTO得以建立的製度基礎。該協定雖然隻有16個條文,但卻規定了WTO多邊貿易體製運行的最基本的製度:WTO的宗旨和原則、調整範圍、職能、組織機構、法律地位、決策機製、成員資格;另外,還包括WTO條約群的接受、生效、保管、修改、退出以及特殊成員間互不適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