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貿易組織法(雙語)

第四節 透明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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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明度原則的含義

透明度原則(Transparency Principle),要求成員方政府在實施及改變與過境貨物、國際服務貿易及知識產權的保護有關的各項貿易措施、法律、法規及政策時,必須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要求成員方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以保證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概括來說,透明度原則主要包括公布和通知兩個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將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都預先公布。公布所有的貿易政策和措施,是WTO成員的基本義務之一。公布的內容有海關關稅分類,海關估價,關稅稅率,國內稅稅率和其他費用等。公布的時間,最遲應在有關政策措施生效之時。WTO要求成員方將有關貿易政策措施通知WTO相應機構,以保證其他成員方能及時獲得有關成員在貿易方麵的信息。通知的內容有關稅、關稅配額和附加稅等。通知分為定期通知(適用於法律、法規、政策的更新),不定期通知(一次性通知、多次通知)。

各成員還應設立谘詢點,對其他成員、貿易經營者或個人提出的問題,提供準確、權威的答複。另外,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政策審查機製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定期監督,也是保證透明度的一種方式。

為了更好地監督各成員方履行有關的通知義務,《關於通知程序的部長決定》要求秘書處成立一個通知登記中心(central registry of notifications),該登記中心的任務主要是:(1)將各成員方所通報的有關措施的情況,諸如該措施的目的、其適用的貿易範圍及其所依據的通知要求等記錄在案;(2)對各成員方的通知措施與義務進行參照對比;(3)每年通知各成員方下一年度內應履行的常規通知義務;(4)對尚未履行常規通知義務的成員應提請其注意;(5)在任何有權得到有關通知情況的任何成員索要其他成員方的通知資料時,應使其能夠獲得該通知的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