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設計、實施與完善是一項係統工程,既取決於製度的社會貢獻度,又取決於國家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方向選擇,同時還與整個住房公積金運營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住房公積金的長期性奠定了製度的持久生命力,公積金製度的職能又承載、蘊含了任務的複雜艱巨性,而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充分體現了政策的既定目標與方向。應該說,住房公積金製度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需要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也需要不斷地與時俱進並在動態中發展和完善。
一、住房公積金製度現存的運營詬病與法律瑕疵
(一)公積金所有者“保值”權益的缺失
住房公積金作為住房商品貨幣分配的一種特有轉化形式具有強製性。除了個人工資所得直接扣除的部分,單位繳納的部分也是職工個人薪酬的組成部分。換句話說,是職工的勞動所得並“歸職工個人所有”。
目前,公積金存款利率為年2.6%(注:一般比照央行三個月整存整取的基準利率設定,這裏為了計算方便假設存款利率為年2%),而且按單利累計滾動計息。假設某家庭夫妻雙方年公積金單位和個人共同繳存額為30 000元,十年間公積金未能提取並未取得公積金貸款,則以“普通年金”匡算的本利和即終值為:
SA=R×SAn/i=30 000×10.950=328 500(元)
(注:SA表示本利和即年金終值;R表示年繳存額;SAn/i表示年金終值係數)
經過運算我們得知,十年後這個家庭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存款本息合計為328 500元。
反之,我們將這個家庭十年後的本息328 500元再換算成現值,就是另一種結果。如果按2010年至2012年三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CPI平均值3.77%來估算(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為:2010年3.3%、2011年5.4%、2012年2.6%,三年平均為3.77%,這裏為了計算方便假設為4%),則以複利現值匡算的現值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