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取得當金且交付或扣除一定比例費用,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而典當行是指依照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一、典當行的職能、發展現狀與未來
伴隨著微經濟時代的到來,眾多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對資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典當行便捷、快速的融通方式更加適用短期、臨時和急切的資金需求,直接促進了商品生產和流通的快速發展,並確保了整個經濟生活的協調運行。
(一)典當行的社會與經濟職能
第一,融通資金、促進經濟發展的職能。典當行為最主要體現的就是價值交換與融通的特殊性貨幣流通職能,該職能總是獨立發揮或是先於典當行的其他職能而發揮出來。當戶借助典當融資,無論是否出現贖當,典當行的融資服務職能都顯而易見。典當業之所以能夠存在1 500多年,並在中國內地一度中斷三十年之後又得以重興,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它融靈活性、短期性和簡捷性為一體,並輔助整個金融體係進行資金融通。
第二,當物保管職能。這是典當行附加的、居於第二位的商業服務職能。當戶借助典當形式融資,在贖當情況下,典當行當物保管與擔保職能便隨著典當行的資金融通功能同時作用。而在絕當情況下,典當行的當物保管職能將在典當行的資金融通職能消失後繼續延伸,直至當物變現的擔保職能終止。
第三,商品交易職能。商品交易職能總是不能獨立發揮或是位次於典當行的其他職能而發揮作用。當戶借助典當形式融通資金,隻要出現絕當,典當行的商品銷售職能會隨著典當行的資金融通職能的消失而表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