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屬於特殊的信用中介服務,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的雙重屬性;同時,信用擔保還具有提升交易一方信用的信用增級作用。信用的本質特征主要表現為:信用是一種心理現象,是一種能力資源,是一種以追求收益和效用最大化為目的的交換和融通資金活動,是一種有時間期限的特殊經濟交易行為。這些特征實質都涵蓋了信用的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債權債務、時間期限、信用工具。
一、信用擔保的內涵與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是社會信用學的一個重要範疇和領域。信用擔保又稱信用保證,包含了信用和擔保兩層含義。所謂“信用”是指一種建立在授信人對受信人償付承諾的信任基礎上,使後者無須支付現金就可以獲取商品、服務或提前獲取資金融通的能力表現。可見,信用是履行承諾的能力和可信任的程度。“擔保”是指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信用擔保是擔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基礎為條件,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障並確保債權實現的民事法律製度。
(一)擔保的種類與司法界定
一般而言,所謂擔保是指在商品(勞務)交易或金融活動中,債權人或授信人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減少資金損失,由第三人為其債務人或受信人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關責任的經濟民事行為。而所謂銀行授信擔保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提高貸款等授信償還的可能性,降低資金損失的風險,由第三人連帶債務人對信貸本息的償還提供安全保障的行為。銀行與借款人及其第三人簽訂擔保協議後,當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違反借款合同或者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可以通過執行擔保協議約定來收回其信貸本息。顯然,信用擔保為銀行等金融單位提供了一個可控的代償還款來源,從而增加了貸款授信最終償還的可靠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