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在其發展過程中,始終堅持立足並服務於本企業集團,為其提供高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即在與外部金融機構緊密合作的基礎上,通過提供內部化金融服務,提高企業集團資金集約化水平和內部資金運營效率;降低外部債務規模和資金成本,及時彌補外部金融機構的不足。為企業集團發展凝聚、管理和創造價值,對企業集團優化資源配置、加強風險管控、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集團規模化、集約化運作,並不斷發展壯大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財務公司的誕生與發展,又為推動各類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效率、改善服務質量,促進金融業多元化格局起到了正能量支撐,更順應了國家深化金融體製改革的總體趨勢。
一、財務公司的相關內涵
(一)財務公司的概念及設立條件
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連接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我國的財務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均係企業集團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並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因此又可稱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依據《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範》等相關規定,設立財務公司需滿足下列條件或標準:
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在法人治理、內部控製、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麵具有完善的製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