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公司的職能及業務範圍
期貨公司作為場外期貨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或紐帶,其服務功能主要包括: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製客戶交易風險;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谘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等。應該說,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與期貨公司等市場中介機構的職能息息相關。
(一)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
期貨公司業務範圍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期貨交易條例》的有關條款中。具體包括如下內容:期貨公司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濟業務;期貨公司可以申請境外期貨經濟業務;期貨公司可以申請期貨投資谘詢業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
(二)期貨公司業務範圍的禁止性規定
2007年2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規定了一係列禁止性條款。這些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並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三)期貨公司的業務規則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並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風險且享有收益。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製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遵守業務信息與財務信息的披露製度,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其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等。與此同時,從事期貨投資谘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