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並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且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條件及程序
(一)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據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場的狀況,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和批準。其充要條件應當包括: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製製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其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同時,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 500萬美元的外匯。(注: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信托投資公司的變更事宜
信托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注冊資本金,變更公司地址,改變組織形式,調整業務範圍,修改公司章程,合並或者分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